浅析民法典中关于抵押物转让新规对抵押财产拍卖的影响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05 浏览量:20076

    2020528《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民法典对有关抵押权规定作出巨大的修改,确立多项新规则,其中关于抵押权转让新规则可能对传统的抵押财产拍卖流程与规则发生颠覆性的变化。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物转让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此次《民法典》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明确“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并明确对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要求抵押人要通知抵押权人,改变了《物权法》中要求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拍卖人接受抵押人的委托,拍卖抵押财产的,需事先审查抵押人是否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以及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情况。而在民法典生效后,拍卖人接受抵押人的委托拍卖抵押财产时,需要查看委托人与抵押权人签署的《抵押合同》,了解该合同对于抵押财产的转让是否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则只需审查抵押人是否有通知抵押权人。如有特别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需要具体查看特别约定的内容,是否对转让抵押财产有特别限制。

《民法典》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即不管抵押财产辗转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均可追及于该物实现抵押权。为此,在拍卖时,拍卖人必须将委托人告知的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情况告知竞买人,且明确告知竞买人,拍卖成交后,在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仍有权就抵押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当然,买受人可以根据《民法典》524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物买受人有权向抵押权人代为履行主债务,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抵押权因主债务履行而消灭。

拍卖实务总结:对于拍卖抵押财产时,为避免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物被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使买受人丧失权利的,建议在接受委托时,与委托人、抵押权人签署三方协议,明确买受人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抵押权人,以清偿债务。并对抵押权人配合抵押财产的解押手续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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